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553號
TYEV,110,桃補,553,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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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5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瑋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0,97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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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