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5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瑋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0,97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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