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74號
原 告 陳曉莉
訴訟代理人 楊淳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聖鴻(原名: 吳青洋)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