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25號原 告 陳伊玄 被 告 許美珊 被 告 陳建安(原名:陳森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項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2月21日上午9 時5 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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