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2004號
TYEV,110,桃小,2004,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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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004號
原   告 施文鈞 

被   告 羅正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之住所設籍於「 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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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