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1288號
TYEV,110,桃小,1288,202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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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左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登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10 年10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3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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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