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16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姍妤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被 告 呂郁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行言詞辯論,並於該期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同年11月5 日宣判。然本院前對被告住所為郵 務送達時,地址記載有誤,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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