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10年度,73號
TYEV,110,桃司簡聲,73,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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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賴森源 


相 對 人 房燕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 ,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權憑證 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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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