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龍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10 年10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