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442號
原 告 張光福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謝允正律師
被 告 馮台柱
訴訟代理人 馮堇忻
被 告 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芷萱
訴訟代理人 何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將位於桃園市○○區○○街○○巷○○號四樓之二建物之管道間內破漏之公共排水管線修繕至完全不漏水之狀態。
被告馮台柱應容忍被告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施工人員因進行第一項所示之修繕而進入使用其專有部分即約定專有部分。
被告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巷○○號三樓之二建物,依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十一項鑑定結果所載之修復工法及預估費用修繕。
訴訟費用由被告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簡易訴訟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原僅以馮台柱為被告,聲明請求:「被告應負 擔費用將原告所有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3 樓之2 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㈡被告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7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10 年5 月27日追加雙星
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雙星報喜管委會)為被告, 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雙星報喜管委會應將位於桃園市○ ○區○○街00巷00號4 樓之2 房屋(下稱系爭4 樓之2 房屋 )管道間內破漏之公共排水管線修繕至完全不漏水之狀態。 ㈡被告馮台柱應容忍被告雙星報喜管委會及施工人員因進行 第一項所示之修繕而進入使用其專有部分及約定專有部分。 ㈢被告雙星報喜管委會應將系爭房屋依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 技師公會民國110 年3 月31日鑑定報告書第十一項鑑定結果 所載之修復工法及預估費用修繕。」(見本院卷二第32頁) ,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與原訴請求所主張之基礎 事實同一,且追加雙星報喜管委會為被告,得共通利用證據 資料而無礙於訴訟之終結,有利紛爭之一次解決,核與前揭 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房屋與被告馮台柱所有之系爭4 樓 之2 房屋,為同一公寓大廈之上下樓層建物,且均為雙星報 喜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而系爭房屋屋內 有壁癌、發霉、天花板潮濕滴水及陽台頂部鋼筋外露等現象 ,經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發現係因系爭4 樓之2 房 屋管道間檢修孔之公共排水管線滲漏水所致,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被告雙星報喜管委會負責 修繕,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規定,被告馮台 柱應容忍雙星報喜管委會進入系爭4 樓之2 房屋進行修繕,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3 項所示。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馮台柱:
被告所有系爭4 樓之2 房屋在調解委員會就修繕完畢,原告 卻說被告沒有妥善處理,且原告一開始就清楚有可能系爭房 屋公共管線漏水的問題,卻沒有一併對管委會提告,只針對 被告,所以我們不願意配合等語,資為抗辯。
㈡被告雙星報喜管委會:
在109 年3 月的時候,原告有說管道會漏水,那時管委會有 要處理,問漏水管線在哪裡,但是當時原告與被告間在打官 司,所以沒有辦法去看,後來原告對管委會提告,雖然有鑑 定報告,但是結果是一年多才下來,系爭建物已是二十幾年 的老房子,且鑑定報告漏水點是在原告的房間、陽台等,均 與管委會無涉,因為水是往下流,不是往旁邊流,所以管委 會不可能去賠償原告等語。
㈢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 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 條第4 款定有明文。公寓大廈大樓屋頂平台,乃所以維護建 築之安全與外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 ,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係大樓之共用部分。另按「管 理委員會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 立之組織。」、「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 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 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 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3 條第9 款、第10條第2 項、第36條第2 款亦有 明定。復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 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 之原狀,民法第191 條第1 項前段、第213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㈡本院依聲請將系爭房屋漏水原因囑託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 師公會鑑定,其鑑定結果認:系爭房屋滲漏水位置為管道間 公共管線滲漏水(詳細位置為被告房屋管道間檢修孔處), 成因為管線老舊破裂或管線接合不良,有該公會110 年4 月 19日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可憑,參諸系爭鑑定 報告內容係經鑑定技師實地勘查及檢測,本諸其專業知識而 作成,自堪採信。而上開公共管線乃系爭大廈共有部分,被 告雙星報喜管委會依法負有修繕、管理及維護責任,是以, 本件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之漏水,既係被告雙星報喜管委會所 管領之系爭4 樓之2 房屋管道間內公共管線老舊破裂或管線 接合不良所造成,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雙星報喜管 委會依系爭鑑定報告書第十一項鑑定結果所載之修復工法及 預估修復費用修繕,洵屬有據。
㈢末按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 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各住戶於他住戶 因共用部分受損致其專有部分受有損害,管理委員會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即應有容忍義務不 得拒絕。經查,系爭房屋漏水係因系爭4 樓之2 房屋管道間 內公共管線老舊破裂或管線接合不良所造成,且其修繕工程
須進入並使用系爭4 樓之2 房屋,已如前述,則原告依上開 規定,請求被告馮台柱應容忍被告雙星報喜管委會進入系爭 4 樓之2 房屋修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3 款、 第10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2 、3 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1條之1 定有明文 。查本件兩造為釐清系爭房屋漏水之原因、責任,以及修復 漏水之方式及所需費用,囑託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找出漏水原因及解決之道,兩造間實互蒙其利,故原告 請求被告負擔本件修復費用雖有理由,惟審酌系爭房屋滲漏 水位置係被告雙星報喜管委會所管領之系爭4 樓之2 房屋管 道間內公共管線老舊破裂或管線接合不良所造成,被告馮台 柱依法應容忍被告雙星報喜管委會進入系爭4 樓之2 房屋修 繕,本院認關於裁判費用之負擔,如由敗訴被告馮台柱、被 告雙星報喜管委會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含鑑定費用15萬5,00 0 元)顯失公平,應由原告與被告雙星報喜管委會各分擔一 半,方屬事理之平。爰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4 項 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一:壁癌及發霉
修復方式、工法為使用研磨機將壁癌、發霉研磨去除,並使用矽
酸質防水底漆及面漆重新塗佈牆面,預估費用如下表:┌─────────┬──┬──┬─────┬─────┐
│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元)│複價(元)│
├─────────┼──┼──┼─────┼─────┤
│家俱保護 │式 │1 │3,000 │3,000 │
├─────────┼──┼──┼─────┼─────┤
│牆面研磨 │工 │2 │2,500 │5,000 │
├─────────┼──┼──┼─────┼─────┤
│矽酸質水泥底漆 │式 │1 │6,000 │6,000 │
│(1道)連工帶料 │ │ │ │ │
├─────────┼──┼──┼─────┼─────┤
│防水面漆(2 道) │式 │1 │7,500 │7,500 │
│連工帶料 │ │ │ │ │
├─────────┼──┼──┼─────┼─────┤
│垃圾管理、環境清潔│式 │1 │3,000 │3,000 │
├─────────┼──┼──┼─────┼─────┤
│安全衛生管理費 │式 │1 │3,000 │3,000 │
├─────────┼──┼──┼─────┼─────┤
│營業稅(5%) │式 │1 │1,310 │1,310 │
├─────────┴──┴──┴─────┼─────┤
│ 總 計 │28,875 │
└─────────────────────┴─────┘
附表二;陽台頂部鋼筋外露
修復方式、工法為使用鋼刷將鋼筋表面鏽蝕刷除、塗佈防鏽漆、 頂部研磨,其後使用Epoxy 樹脂砂漿修補混凝土脫落處,並以矽 酸質水泥底漆及面漆重新塗佈頂部,預估費用如下表:┌─────────┬──┬──┬─────┬─────┐
│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元)│複價(元)│
├─────────┼──┼──┼─────┼─────┤
│搭設施工平台 │式 │1 │3,000 │3,000 │
├─────────┼──┼──┼─────┼─────┤
│局部粉刷層敲除 │工 │3 │2,500 │7,500 │
│鋼筋鏽蝕刷除 │ │ │ │ │
│鋼筋塗佈防鏽漆 │ │ │ │ │
│頂部研磨 │ │ │ │ │
├─────────┼──┼──┼─────┼─────┤
│Epoxy 樹脂砂漿修補│工 │1 │3,000 │3,000 │
├─────────┼──┼──┼─────┼─────┤
│矽酸質水泥底漆 │式 │1 │3,000 │3,000 │
│(1道)連工帶料 │ │ │ │ │
├─────────┼──┼──┼─────┼─────┤
│防水面漆(2 道) │式 │1 │4,000 │4,000 │
│連工帶料 │ │ │ │ │
├─────────┼──┼──┼─────┼─────┤
│垃圾管理、環境清潔│式 │1 │3,000 │3,000 │
├─────────┼──┼──┼─────┼─────┤
│安全衛生管理費 │式 │1 │3,000 │3,000 │
├─────────┼──┼──┼─────┼─────┤
│營業稅(5%) │式 │1 │1,325 │1,325 │
├─────────┴──┴──┴─────┼─────┤
│ 總 計 │27,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