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18號
原 告 洋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萱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黃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為:㈠被告應
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
原告,及自民國109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之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㈡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
○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內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
號之房屋(下稱167之1號房屋)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及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系爭房屋係原告於109年8月11日本院
108年司執助字第2614號執行拍賣程序拍定取得,拍定價格為341
,000元,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應可作為原
告就系爭房屋所有之利益,且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前往現場履勘,
測得167之1號房屋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61.37平方公尺,亦有
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10年10月15日法囑土地字第65300號收件
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
5,823元【計算式:341,000元+(61.3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0年
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900元)=825,823元;至於原告第1項、
第2項後段附帶請求自109年12月17日起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則
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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