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司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啟川、董有文、董劉卻、董瑞賢、董瑛蘭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再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 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 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 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 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 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要旨參照)。 又按民法第244條規定之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 屬一種撤銷訴權,非先經債權人訴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 之有償或無償行為,尚不得逕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最 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34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董啓川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信 用卡使用,嗣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2,229,971元未清 償,而相對人董啓川之被繼承人董丁標死亡後,遺有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遺產,相對人董啟川與董有文 、董劉卻、董瑞賢、董瑛蘭依法均有繼承權,詎前開不動產 嗣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而登記為董有文所有,致聲請人無從 以董啓川應繼承之權利執行受償,相對人等所為處分遺產行 為屬無償行為,該遺產分割之協議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爰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並 請求塗銷該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公同 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為金融機構本於消費借貸及信用卡
契約有所請求者,依法本已得逕以裁定駁回;又本件聲請調 解之標的法律關係為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不動產所為之遺產 分割協議及塗銷繼承登記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 ,應以形成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 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屬不能調解,爰裁定駁回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