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870號
PCEV,110,板簡,870,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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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870號

原   告 李達燊 

被   告 李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10,000元,約定自108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於每月25號前償還 2,000元,惟被告嗣未依約繳納,屢經催 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於本院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時就本件訴訟標的認諾 (見本院卷第62頁)。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LINE通話軟體對話截圖、 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 出匯款申請書、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 表等件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576號 卷第13至15頁;本院卷第39至53頁頁)。另按當事人於言詞 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 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384條定有明文,查被 告於110年11月25日本院言詞辯論時就本件訴訟標的認諾( 見本院卷第40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即應本於該認諾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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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