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378號
原 告 高世鍾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詠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593號),嗣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8,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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