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2290號
PCEV,110,板簡,2290,202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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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2290號

原   告 郭文浩 

訴訟代理人 李偈  

被   告 謝麒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告 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 非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 ,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 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 判決駁回之,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形式予以裁判;次按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 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 1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說明被告謝麒睿具本件當事人適格之理由 ,經本院於110年11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 3日內 具狀補正;經查,依原告本件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欲撤 銷之強制執行程序即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6574號返還不當 得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為陳秀盆 ,故被告謝麒睿並非系爭執行案件之債權人,自不得對其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原告以被告為謝麒睿提起本件債務人 異議之訴,不具當事人適格,欠缺權利保護要件,顯無從獲 得勝訴之判決,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具當事人適格之理由及 事證,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三、至原告於本件於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內陳述郭文英涉犯侵 權行為等事實,然原告未就該事實有何於執行名義成立後, 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該當強制執行法第14 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而合於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事由,



郭文英亦非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亦難認該等事實與債 務人異議之訴合法事由有何關連,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95條 及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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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