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60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被 告 張清水
張文端
張慶文
張慶瑞
張惠芬
李貴貞
兼前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系爭之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
面積為273.45平方公尺、於民國110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100元,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附卷
可稽,故系爭土地現值為4,675,995 元(計算式:17100 ×273.
45=0000000 ),又依上開謄本所示,原告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為54分之3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778 元(計算式
:0000000 ×3/54=259778,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