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2260號
PCEV,110,板簡,2260,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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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60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被   告 張清水 

      張文端 

      張慶文 
      張慶瑞 

      張惠芬 

      李貴貞 
兼前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系爭之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
面積為273.45平方公尺、於民國110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100元,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附卷
可稽,故系爭土地現值為4,675,995 元(計算式:17100 ×273.
45=0000000 ),又依上開謄本所示,原告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為54分之3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778 元(計算式
:0000000 ×3/54=259778,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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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