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27號
原 告 黃奎章
訴訟代理人 黃尊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