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2127號
PCEV,110,板簡,2127,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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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27號

原   告 黃奎章 
訴訟代理人 黃尊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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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