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988號
PCEV,110,板簡,1988,202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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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88號

原   告 施蔡桂蘭
上原告與被告沈英毅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元(
即租金額之120倍新台幣玖拾陸萬元加計原告請求之已到期租金
新台幣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
元,扣除已繳納之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玖
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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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