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34號
原 告 王舜弘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