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70號
PCEV,110,板簡,170,20211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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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金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宥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穫B肆萬壹仟貳佰
■穫B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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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炫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