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簡字第1689號
原 告 陳心堤
被 告 林瑞基
陳安柔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簡字第168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
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林瑞基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間,在菲律賓設立「 SKYBEENZ INF ORMATION CORPORATION」(未在台申請公 司設立登記,下稱思鎧集團),並擔任該集團負責人,營 業項目包含菲律賓賭場經營、旅遊、線上遊戲、網路商城 等,其為快速吸收資金及廣招會員,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 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收受投資或 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 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亦明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收入 來源,應是基於所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合理市價,而 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竟與訴外人林育安 共同設計「思鎧集團點數方案」(以下簡稱思鎧方案), 方案內容為:投資人可以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 指新臺幣)35萬元(購買1萬遊戲幣,鑽石級)、17萬 5,000元(購買5,000遊戲幣,金級)、10萬5,000元(購
買3,000遊戲幣,銀級)、3萬5,000元(購買1,000遊戲幣 ,銅級)為投資單位加入成為思鎧集團會員,於取得帳號 及密碼後,即可至思鎧集團網站(club.skybeenz.co m) 或APP進行註冊,註冊完成系統即會顯示會員帳號(8碼數 字)、註冊日期、等級(鑽石級、金級、銀級、銅級)、 已發優惠贈點等會員資訊,且會依參加等級產生贈點(以 鑽石級為例,註冊後可獲得贈點1萬點,制度初始設定其 中90%即9,000點進入G幣帳戶,10%即1,000點進入T幣即旅 遊基金帳戶,嗣後則調整為30%進入旅遊基金帳戶,以下 均簡稱「點數」),之後系統即會每日自動發放0.5%之靜 態點數至會員帳號內(以鑽石級為例,每日可領取50點) ,每1點價值相當於30元,400日到期後,共計可取得200% 之點數(即投資400日可賺取1倍點數),期滿後即不再發 放靜態點數,以鑽石級為例,期滿可獲得2萬點,換算價 值相當於60萬元,年利率達65.18%(計算式:{む 600,000-350,00 0め÷350,000}÷400×365≒0.6518) ,此為靜態收入;如再介紹他人加入會員並安排在系統直 接下線,則可依新會員投資單位為銅級、銀級、金級、鑽 石級分別獲取該會員取得點數8%、10%、12%、15%之「直 推獎勵」,如所安排之左右下線雙軌對碰,該上線會員則 可再領取10%之「對碰獎勵」,另下線組織10層以內尚可 再領取1%之「安置獎勵」,此為動態收入。動態收入之上 限依投資方案不同分別可達400%(銅級、銀級)、500%( 金級)、600%(鑽石級),動態收入與靜態收入雖不得重 複領取(優先領取動態收入,會員間稱「動態收入吃靜態 收入」),然可加速回本(即不須等待400天即可領取 200%之動態點數),且領取點數上限更從200%提高至最多 600%。上述靜態收入、動態收入均係以點數方式發放(每 一點價值30元),會員可於思鎧網站拍賣點數換現(款項 由思鎧集團匯入會員登錄之金融帳戶或由上線會員轉交) ,或將點數用於線上購物、國外旅遊、至思鎧集團位於菲 律賓之賭場博奕,亦可私下出售給其他會員換現(思鎧網 站內有將點數移轉給其他會員之功能)或以點數搭配現金 之方式再購買遊戲幣加碼投資(即複投)。故參加思鎧方 案之人,除可就其投資款項獲得相當於年利率65.18%而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靜態收入外,並可僅藉由介紹他人加入領 取高額之動態收入。被告林瑞基與林育安即共同設計此一 制度招攬不特定民眾參加思鎧方案,並吸引投資者再招攬 不特定民眾參加該方案。
(二)被告林瑞基於思鎧方案設計並建置網站完成後,指派林育
安擔任思鎧集團臺灣地區行政總監,並承租臺中市西屯區 市○○○路000號30樓之2作為辦公室,另邀集訴外人陳國 聰、蔡易麟、劉東易、陳芝蘭、張文蔚加入思鎧會員擔任 領導上線(為便於理解及敘述,下稱「第一層上線」,非 指組織上實際排列情形,先予敘明),由林育安負責對第 一層上線陳國聰、蔡易麟、劉東易、陳芝蘭、張文蔚說明 思鎧方案、管理思鎧網站、收取會員投資款項、將會員拍 賣點數所得款項匯至會員登錄之金融帳戶內、舉辦菲律賓 旅遊活動及相關行政事項,再由第一層上線以投資思鎧方 案可享「點數買一送一」之話術對外招募會員吸收資金, 渠等以舉辦說明會、餐會、號召出國旅遊、個別遊說等方 式,向不特定民眾講解說明思鎧方案,各自負責招攬吸收 會員、傳遞資訊、代收會員投資款項及發派點數兌換之現 金等事項,而招攬吸收訴外人蔡易麟自104年3月30日起, 陸續投資105萬元加入思鎧會員,之後即直接或間接招攬 被告陳安柔及訴外人盧敬儒、潘盈妤、李後賢、陳賢斌、 劉惠文、詹鳳鳴、陳■■潔、周書曼、楊詠婷、蔡金澄、藍 瑛蘭、劉乃先、齊蘭英、許莉、李雲等會員投資思鎧方案 ,另自104年年底,僱用下線會員即訴外人盧敬儒、潘盈 妤擔任助理,盧敬儒、潘盈妤依蔡易麟之指示,代為收付 會員投資及拍賣款項、安排旅遊活動及說明會等事項,蔡 易麟並應下線之要求在臺北、臺中地區咖啡廳、餐廳及有 興趣之投資人住處、桃園尊爵酒店、宜蘭礁溪中冠飯店、 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詹鳳鳴工作室及被告陳安柔居住之新 北市土城區太陽城社區等處所舉辦說明會(被告陳安柔及 蔡易麟、詹鳳鳴、陳安柔、周書曼分別主講或從旁解說) 招攬會員,被告陳安柔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招攬原告加入 會員,並交付投資金額35萬元,最終均由思鎧集團負責人 林瑞基持有、保管及支配。嗣因思鎧集團在菲律賓索菲特 飯店(SOFITELPHILIIPPINEP LAZA HOTEL)內設立之賭場 「SKY CASINO」於105年6月間開始試營運,為支出龐大營 運及思鎧會員點數變現資金致周轉不靈,至105年7、8月 間,思鎧網站開始無法順利進行點數之拍賣及使用,警方 陸續接獲投資人報案後,而查悉上情。
(三)被告等之犯罪行為,業經鈞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2號、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107年度金 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金訴字第14號、107年度金訴字第16 號、107年度金訴字第22號、107年度金訴字第69號、107 年度金訴字第70號、107年度金訴字第77號、107年度金訴 字第8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3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8號、108年 度金訴字第80號、108年度金訴字第86號、108年度金訴字 第87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5萬元及 自起訴狀(起訴狀誤載為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林瑞基則辯以:刑案上訴中各等語。
三、被告陳安柔則辯以:被告陳安柔都沒有拿到錢,也不認識原 告各等語。
四、經查: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2號、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107年度金 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金訴字第14號、107年度金訴字第16 號、107年度金訴字第22號、107年度金訴字第69號、107 年度金訴字第70號、107年度金訴字第77號、107年度金訴 字第8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3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8號、108年 度金訴字第80號、108年度金訴字第86號、108年度金訴字 第87號刑事判決被告林瑞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貳 年;被告陳安柔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在案,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 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 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犯罪行為,核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因被告之共同犯罪行為,受有35 萬元之損害,已如前述,原告之主張,自屬有據。(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