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羅美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氏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