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12號
上 訴 人 黃政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佳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
益及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
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