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3976號
PCEV,110,板小,3976,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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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976號

原   告 鍾維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興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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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