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732號
原 告 孔維誠
訴訟代理人 孔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黧‵I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