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3395號
PCEV,110,板小,3395,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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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39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羅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遠傳電信」已於民國(下同)105年12 月09日及106年12月12曰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 ,就本件繫屬之債權讓與原告,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可 證,復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 人通知債務人,對於被告不生效力,是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 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查被告羅俊鴻於102年12月 25日起陸續分別向「遠傳電信」申請租用帳號為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此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嗣未依約 繳納電信費,迄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 款等合計新台幣(下同)52215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 均置之不理,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服務申請書、電信費用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雙掛號債權 讓與通知書等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



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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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