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3191號
PCEV,110,板小,3191,202111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19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謝明華 
被   告 周祐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六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