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3012號
PCEV,110,板小,3012,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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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01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兼送達代收人)

      鍾心彤 
      吳春龍 
被   告 呂金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1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 巷0 弄00號前,因倒車不當 之過失,致與原告保戶訴外人章菁芬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 有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0,711元之損害,業據提出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 表、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車損照片、金元三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報價單暨統一發票等件在卷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依 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被告雖抗辯系爭 車輛看起來受損似乎不嚴重,認為修復金額應該沒那麼高, 且原告保戶車輛停放在巷口,原告保戶車不應該停在那位置 上云云,然被告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揆諸上開規定 ,其所執上開辯解,自難認可採。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0,7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8 月3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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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