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931號
PCEV,110,板小,2931,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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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93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兼送達代收人)

      黃品豪 
被   告 游象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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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