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716號
PCEV,110,板小,2716,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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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716號

原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張藝翰 
      林亮吟 
      陳淑君 
被   告 林義龍即秀朗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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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