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527號
PCEV,110,板小,2527,202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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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52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筱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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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