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354號
上 訴 人 李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曉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