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4354號
PCEV,109,板小,4354,202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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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354號

上 訴 人 李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曉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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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