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8年度,2號
PCEV,108,板建簡,2,20211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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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展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培元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隋時語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訴之聲明原為: ■怴B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 195,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芊B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戽■11頁);復於民國108年5月17日具狀變更第1項聲明為:■怴B被告應給付原告186,919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侘■ 12頁);嗣於110年3月26日具狀再變更第1項聲明為:■怴B被告應給付原告 185,9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妦■309頁)。核原告所為之聲明變更,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證據資料亦得共通利用,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怴B兩造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簽訂裝修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 由原告進行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系爭工程完工日 為107年6月26日,然因被告及其胞姊隋金華屢次要求原告變 更原約定施作內容、對於屋內配件亦多有意見,使原已延宕



之工程進度更為遲延。又被告外甥於系爭工程預定完工日前 之107年6月17日即入住系爭房屋,足見系爭工程應於該日即 已完工,惟被告拒不配合驗收,且竟以系爭房屋及鄰屋漏水 為由拒不支付尾款。
■芊B本件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業經本院民事庭 108建字48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另案)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下稱土木師公會)進行鑑定,並作成鑑定報告(下稱系 爭鑑定報告),該鑑定報告記載原告已完成約定工作,至系 爭鑑定報告所載系爭工程合約本約尚未施作之「臥室房間門 (木櫼門)、餐廳舊收納櫃重置修補、前後陽台排水孔移位 、馬桶安裝、LED筒燈、LED陽台燈、LED吸頂崁燈」等7項目 及系爭工程合約追加工程未施作之「後陽台女兒牆外側牆面 粉平」,說明如下:
■荂u臥室房間門(木櫼門)」此部分系被告要求自購門片及門 鎖,再由原告安裝,此部分原告已同意扣除5,700元。 ■牷u餐廳舊收納櫃重置修補」已於追加減單中扣除(鑑定機關 誤查列為未施作),是此部分並非原告所需施作之項目。如 此部分又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扣除,將成為重複扣除,是應 依追加減單之金額扣除為宜。
■恁uLED筒燈、LED陽台燈、LED吸頂嵌燈」等3項已於系爭追加 減單中扣除此部分並非原告所需施作之項目。如此部分又依 系爭鑑定報告所載扣除,將成為重複扣除,是應依追加減單 之金額扣除為宜。
■苤u馬桶尚未安裝」部分,實則原告早已將馬桶安裝,鑑定時 或係因被告個人因素而另將馬桶拆除。
■洁u前後陽台排水孔移位」部分,實為被告另要求增設明管讓 洗衣機使用,原告配合被告設立明管而未將排水孔移位。 ■峞u後陽台女兒牆外內牆面粉平」部分,同意依系爭鑑定報告 所載扣除958元。
■吽B被告計有尾款 186,919元(計算式:原證2工程款189,860元- 木作工程項目4「臥室房間門片(木櫼門)」5,700元+原告 代墊費用2,759元)尚未給付,扣除鑑定報告所載後陽台女兒 牆外側牆面粉平部分之958元後,被告尚須支付原告185,961 元。爰依系爭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85,961 。並聲明:如前揭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
■怴B系爭工程有如附表所示之各項未完工項目及瑕疵,且該工程 並未經被告驗收完工。另被告提起系爭另案訴訟,經土木師公會鑑定後之系爭鑑定報告可知,依系爭契約及附表,未 完工或未施作之項目及所需之施工合理費用為15,318元,更



其者連馬桶都未完裝完成。又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可知增 減未施作之工程項應經乙方即原告書面同意,然原告卻未提 出同意書,且原告於108年7月18日以LINE告知被告:…但是 追加/或是不在合約內容的,送的,那些是我情義相挺等語 ,顯見兩造就追加工項已無紛爭,因此被告就原證2追加減 單(下稱系爭追加減單)內之工項並無須付款。■芊B系爭工程並導致系爭房屋及鄰屋漏水,被告早於107年 7月1 日即以LINE傳訊要求原告就牆面裂痕、牆角缺口、水流量太 小及陽台排水口等瑕疵進行修繕,經過2個多月後,因原告 仍未修繕完畢,被告方於107年9月27日再寄發存證信函,被 告實已按民法第493條規定合法催告原告。前述瑕疵迫使被 告須另額外支出高額費用進行修繕,且因系爭工程未完工, 該部分報酬為前述之15,318元,被告自不需支付;又原告遲 延工程,依系爭契約第5項約定,原告未依約定於期限內完 工時,每逾一日、被告得於尾款中依工程總價款千分之一按 日扣除,迄至另案訴訟鑑定報告日即109年12月23日止,系 爭工程已遲延911天,本件工程總價為830,000元,原告自應 給付被告違約金756,130元(計算式:830,000元x0.001x911 天=756,130元);又系爭工程未完工,被告被迫須在外租屋, 每月支出租金8,000元,迄至109年12月23日已增加29個月之 租金,共計232,000元(計算式:8,000元x29=232,000元)。 再者,系爭工程存有多項瑕疵,由該些瑕疵所衍生應重新修 繕之費用計為78,377元,另因漏水造成木地板損害及2樓漏 水部分金額為136,500元。末被告於系爭工程中共計墊付 11,831元,綜上總計金額為1,230,156元(計算式:15,318元 +756, 130元+232,000元+78,377元+136,500+11,831元 =1,230,156元),被告就此部分金額對原告主張抵銷抗辯。■吽B綜上,追加減單部份除鑑定報告所提之未完工或未施作之項 目及所需之施工合理費用 958元,及依約完工而有瑕疵且其 合理之瑕疵修補費用 7,622元外,尚應再扣除5500元,以上 合計應扣除 14,080(計算式:958元+7,622元+5,500元),即 原告請求金額應為172,839元(計算式:186,919元-14,080元 =172,839元)。又本件被告主張可折抵之金額為1,230,156元 ,遠大於172,839元,被告自無庸再支付原告款項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怴B原告之訴駁回;■芊B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怴B兩造於107年4月17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就系爭契約約定之 裝修工程由原告施作(見本院卷■戽■21至25頁;本院卷■侘■ 321至333頁)。




■芊B被告於 107年4月18日、同年5月8日、同年6月26日各給付原 告工程款249,000元,共計747,000元。■吽B被告就系爭契約對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系爭另案 囑託土木師公會鑑定作成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 見本院卷■妦■23至245頁)。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述:
本件原告主張業依系爭契約及系爭追加減單施作系爭工程, 被告於系爭工程完工後拒不給付工程款等節,為被告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之事項厥為:■怴B系爭契 約約定原告應完成工作之範圍?■芊B原告是否完成約定之工 作?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驗收款?■吽B被告得否依系爭契 約請求逾期違約金?得請求之數額為若干?■氶B被告得否就 工作物之瑕疵請求損害賠償?得請求之數額為若干?■■、被 告得否主張抵銷抗辯?抵銷之數額為若干?■ョB經抵銷後,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為若干?茲析述如后:■怴B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應完成工作之範圍?
■茷鷅朁蚥顗怴A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依系爭契約第 1條約定,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施作之 範圍即為系爭契約所附住宅工程估價單(下稱系爭估價單是 )。另參諸系爭契約第5條第3項記載:被告在施工期間可與 原告協議後,經原告書面同意後增減未施作之工程項等語( 見本院卷■戽■21頁),復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應完成之工作 即為系爭估價單,如後續辦理追加減工程,需兩造就追加工 程之項目、範圍達成共識,並經原告書面同意後,方得為之 。
■狴誑颻鴔i主張兩造於系爭契約成立後有就系爭追加減單辦理 追加減工程,為被告否認之。查觀諸原告法定代理人朱培元 與被告間107年9月12日間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朱培 元於該日17時35分傳送包含:隋小姐,我待會把加減帳單傳 過去妳看一下,沒問題就先幫我把款項處理掉等內容之訊息 與被告;被告則於同日18時41分、同日19時56分回覆:「你 傳到群組吧!有些錢我不知道」、「怎快20萬」等訊息(見 本院卷■侘■ 284頁),參以系爭追加減單之報價日期記載為 107年9月12日(見本院卷■戽■26頁),即上開2人為上揭通 訊之同日,堪認原告係直至欲就已施作工程請款之107年9月 12日方提供被告系爭追加減單,表明除系爭契約所附系爭估 價單所列工程項目外,亦就系爭追加減單所列工程項目向被 告一併請求承攬報酬,被告對系爭追加減單所列工程項目、 報酬亦甚感疑惑,足見兩造在107年9月12日前尚未就系爭追



加減單上所列工程達成共識,遑論被告有以書面同意該等追 加減工程,是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應完成之工作即為系爭契約 所附系爭估價單,而未包括系爭追加減單上所列工程,原告 自無從在系爭估價單所列承攬報酬外另請求被告依系爭追加 減單給付追加減之承攬報酬。
■芊B原告是否完成約定之工作?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驗收款? ■茩鴔i未完成約定之工作
原告主張因被告外甥於107年6月17日入住系爭房屋,故系爭 工程業於107年6月17日完工等節,惟被告否認系爭工程於斯 時完工。查,系爭公會於109年12月 4日第4次會勘時,系爭 估價單所載工程至少尚有水電衛浴工程中項次13之「前後陽 台排水孔移位」、「衛浴設備安裝(馬桶尚未安裝完成」等 工程細項(下稱系爭衛浴工程)未施作,有系爭鑑定報告可 稽(見本院卷■妦■177頁;第231頁;系爭鑑定報告第68頁; 第91頁),又系爭房屋浴廁內之馬桶於107年11月15日時尚 未安裝固定完成,有被告所提載有拍攝日期之照片可稽(見 本院卷■戽■87頁),參以原告所提原告法定代理人朱培元與 被告間通訊紀錄, 2人於107年6月17日雖提及被告外甥即將 入住系爭房屋乙事,但 2人對於被告外甥預計入住系爭房屋 均表達無奈,被告甚多次向朱培元表示仍以修繕工程為重, 朱培元於107年 6月17日9時32分向被告表示:水電工程人員 星期二會去安裝所有衛浴等語,見本院卷■侘■207、208頁) ,堪認系爭估價單上衛浴設備安裝項目於107年6月17日時尚 未施作,原告主張107年6月17日系爭工程業已完工,顯無足 採。而系爭工程至系爭另案鑑定最後1次至現場會勘即109年 12月4日時,均尚有系爭衛浴工程未施作完成,足見原告至 本件起訴後之109年12月4日,均尚未完成系爭契約約定應完 成之工作。
■珥鴔i不得請求被告給付驗收款
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 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 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 505條定有明 文。被告於107年4月18日、同年5月8日、同年6月26日各給 付原告工程款249,000元,共計747,000元,最後1筆工程款 尾款即驗收款尚未給付,為兩造所不爭執。查,本件原告未 完成系爭契約約定應完成之工作即系爭估價單之所有工程, 業如前述,則應待系爭契約約定之全部工程均完工,並經驗 收合格方得由承攬人領取之驗收款(工程款尾款),原告自 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準此,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承攬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契約之承攬報酬尾款,核屬無據。



■吽B被告得否依系爭契約請求逾期違約金?得請求之數額為若干 ?
■茖t爭工程採「限期完工」方式計算工期
查,系爭工程之施工期間係自107年4月20日起至同年6月26 日止,並約定非因天災、地震及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原告 不得無故延期完工,業經系爭契約第5條第 1項、第2項約定 甚明(見本院卷■戽■21頁),可知系爭契約已明訂系爭工程 應於107年6月26日前完成,否則即屬遲延,且未約定施工期 間為若干工作日或日曆天,系爭契約就工程之計算係採限期 完工方式,至為明確。
2.系爭工程逾履約期限未完工
系爭工程至系爭另案鑑定過程最後1次會勘之 109年12月4日 時均尚有系爭衛浴工程未施作完成,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 施工期限起算至109年12月4日止,客觀上遲延完工892日( 計算式:107年6月27日至同年月30日共4日+107年7月共31 日+107年8月共31日+107年9月共30日+107年10月共31日 +107年11月共30日+107年12月1日至同年月5日共5日+107 年12月6日至109年12月4日共2年即730日=892日)。 ■悒誑颻鴔i既不得請求系爭契約尾款及系爭追加減單所載承攬 報酬,業如前述,則原告對被告即無承攬報酬債權可行使, 本院自無須審究被告主張用以抵銷之逾期違約金數額為若干 ,併此敘明。
■氶B被告得否就工作物之瑕疵請求損害賠償?得請求之數額為若 干?
■■、被告得否主張抵銷抗辯?抵銷之數額為若干?■ョB經抵銷後,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為若干 因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業如前述。則本院自無 須審究被告得對原告主張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得抵銷 之數額,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兩造雖簽立系爭契約,惟未另行約定系爭追加減 單上所列工程項目及承攬報酬,是原告既未將約定應完成之 工作即系爭估價單所列工程項目全部完成,原告自不得請求 被告給付系爭契約之驗收款,亦無從請求未經協議之追加減 工程款,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 攬報酬185,96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於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 元
合計 2,1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附表:被告主張原告未完工項目、瑕疵及需重新修繕部分┌──────────────────────────────────────┐
│編號1:未完工部分 │
├───┬───────┬──┬──┬────┬────┬─────┬────┤
項次品名/規格 │數量│單位│單價 │總價 │說明 │扣工程款│
│ │ │ │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
│ 1 │【拆除工程】 │1 │ 式 │8,000元 │8,000元 │地磚沒敲完│3,000元 │
│ │浴室舊有壁磚、│ │ │ │ │整 │ │
│ │地磚拆除 │ │ │ │ │ │ │
├───┼───────┼──┼──┼────┼────┼─────┼────┤
│12 │【泥作工程(壁 │1 │ 式 │20,000元│20,000元│餐廳窗戶內│10,000元│
│ │磚、地磚)】 │ │ │ │ │外方位錯誤│ │
│ │新做窗門,水泥│ │ │ │ │及凹凸不平│ │
│ │坎縫,粉平 │ │ │ │ │ │ │
├───┼───────┼──┼──┼────┼────┼─────┼────┤
│13 │廚房牆面砌磚 │1 │ 式 │13,000元│13,000元│嚴重未依約│8,000元 │
├───┼───────┼──┼──┼────┼────┤施作,自行│ │
│14 │廚房爐檯後補磚│1 │ 式 │3,000元 │3,000元 │變更成鋁板│ │
│ │ │ │ │ │ │牆(有縫隙 │ │
│ │ │ │ │ │ │不填補), │ │
│ │ │ │ │ │ │各處裂痕縫│ │
│ │ │ │ │ │ │隙或凹凸不│ │




│ │ │ │ │ │ │平整 │ │
├───┼───────┼──┼──┼────┼────┼─────┼────┤
│1 │【流理檯工程】│全 │ 式 │107,910 │107,910 │未依約裝置│3,000元 │
│ │總價 │ │ │元 │元 │插座,破壞│ │
│ │ │ │ │ │ │檯面人造石│ │
├───┼───────┼──┼──┼────┼────┼─────┼────┤
│3 │【木作工程】 │28 │ 尺 │1,800元 │50,400元│未依約定從│14,000元│
│ │客廳/臥室隔間 │ │ │ │ │水泥天花板│ │
│ │牆 │ │ │ │ │ │ │
├───┼───────┼──┼──┼────┼────┼─────┼────┤
│4 │臥室房間門(木 │1 │ 樘 │6,500元 │6,500元 │未依約施作│6,500元 │
│ │櫼門) │ │ │ │ │ │ │
├───┼───────┼──┼──┼────┼────┼─────┼────┤
│6 │餐廳舊收納櫃重│1 │ 式 │3,000元 │3,000元 │未依約施作│3,000元 │
│ │置修補 │ │ │ │ │ │ │
├───┼───────┼──┼──┼────┼────┼─────┼────┤
│1 │【水電、衛浴工│1 │ 套 │6,500元 │6,500元 │未依約施作│6,500元 │
│ │程】浴室馬桶 │ │ │ │ │及破壞馬桶│ │
│ │ │ │ │ │ │蓋 │ │
│ │ │ │ │ │ │(已附圖要 │ │
│ │ │ │ │ │ │類似和成上│ │
│ │ │ │ │ │ │壓式馬桶,│ │
│ │ │ │ │ │ │卻擅自安裝│ │
│ │ │ │ │ │ │側壓式馬桶│ │
│ │ │ │ │ │ │) │ │
├───┼───────┼──┼──┼────┼────┼─────┼────┤
│5 │浴室淋浴推拉門│1 │ 組 │6,000元 │6,000元 │未依約施作│6,000元 │
│ │ │ │ │ │ │(原訂要拉 │ │
│ │ │ │ │ │ │門式,卻擅│ │
│ │ │ │ │ │ │自改成推門│ │
│ │ │ │ │ │ │) │ │
├───┼───────┼──┼──┼────┼────┼─────┼────┤
│10 │冷水管 │1 │ 式 │16,000元│16,000元│未依約施作│16,000元│
│ │ │ │ │ │ │(原訂管終 │ │
│ │ │ │ │ │ │走天花板,│ │
│ │ │ │ │ │ │卻擅自改成│ │
│ │ │ │ │ │ │走地下) │ │
├───┼───────┼──┼──┼────┼────┼─────┼────┤
│13 │前後陽台排水孔│2 │ 式 │4,000元 │8,000元 │前陽台未依│4,000元 │
│ │移位 │ │ │ │ │約施作 │ │




├───┼───────┼──┼──┼────┼────┼─────┼────┤
│18 │冷氣專用迴路 │3 │ 組 │2,800元 │8,400元 │小房間1組 │2,800元 │
│ │ │ │ │ │ │未依約施作│ │
├───┼───────┼──┼──┼────┼────┼─────┼────┤
│20 │全室內插座更新│31 │ 組 │900元 │27,900元│4組未依約 │3,600元 │
│ │ │ │ │ │ │施作 │ │
├───┼───────┼──┼──┼────┼────┼─────┼────┤
│22 │LED筒燈 │4 │ 組 │500元 │2,000元 │2組未依約 │1,000元 │
│ │ │ │ │ │ │施作 │ │
├───┼───────┼──┼──┼────┼────┼─────┼────┤
│23 │LED陽台燈 │1 │ 組 │500元 │500元 │未依約施作│500元 │
├───┼───────┼──┼──┼────┼────┼─────┼────┤
│24 │LED吸頂崁燈 │3 │ 組 │800元 │2,400元 │未依約施作│2,400元 │
├───┼───────┼──┼──┼────┼────┼─────┼────┤
│ │5個門之門止器 │4 │ 組 │100元 │400元 │未依約施作│400元 │
│ │市價 │ │ │ │ │ │ │
├───┼───────┼──┼──┼────┼────┼─────┼────┤
│ │5個門之門把喇 │4 │ 組 │100元 │400元 │未依約施作│400元 │
│ │叭鎖市價 │ │ │ │ │ │ │
├───┴───────┴──┴──┴────┴────┴─────┴────┤
│總計:91,100元,依系爭鑑定報告縮減為15,318元 │
├──────────────────────────────────────┤
│編號2:因瑕疵應減少報酬部分 │
├───┬───────┬──┬──┬────┬────┬─────┬────┤
項次品名/規格 │數量│單位│單價 │總價 │說明 │求償款 │
├───┼───────┼──┼──┼────┼────┼─────┼────┤
│7 │【泥作工程(壁 │1 │ 式 │10,000元│10,000元│廚房牆面不│5,000元 │
│ │磚、地磚)】 │ │ │ │ │平且龜裂 │ │
│ │廚房牆面整平粉│ │ │ │ │ │ │
│ │刷 │ │ │ │ │ │ │
├───┼───────┼──┼──┼────┼────┼─────┼────┤
│11 │原有舊浴室門砌│1 │ 式 │8,000元 │8,000元 │龜裂不堪需│8,000元 │
│ │磚 │ │ │ │ │重新修繕 │ │
├───┼───────┼──┼──┼────┼────┼─────┼────┤
│12 │新做窗門、水泥│1 │ 式 │10,000元│10,000元│各處裂痕縫│6,000元 │
│ │坎縫,粉平 │ │ │ │ │隙及凹凸不│ │
│ │ │ │ │ │ │平整 │ │
├───┼───────┼──┼──┼────┼────┼─────┼────┤
│13 │廚房牆面砌磚( │1 │ 式 │13,000元│13,000元│嚴重未依約│4,000元 │
│ │廚房L型側邊女 │ │ │ │ │施作,自行│ │




│ │兒牆上砌磚/防 │ │ │ │ │改成鋁板牆│ │
│ │水) │ │ │ │ │(有縫隙未 │ │
│ │ │ │ │ │ │填補)。 │ │
├───┼───────┼──┼──┼────┼────┤各處裂痕縫│ │
│14 │廚房爐檯後補磚│1 │ 式 │3,000元 │3,000元 │隙、凹凸不│ │
│ │ │ │ │ │ │平整及女兒│ │
│ │ │ │ │ │ │牆面壁癌 │ │
├───┼───────┼──┼──┼────┼────┼─────┼────┤
│3 │【木作工程】 │28 │ 尺 │1,800元 │50,400元│鋼骨架結構│20,000元│
│ │客廳/臥室隔間 │ │ │ │ │應未依基本│ │
│ │牆 │ │ │ │ │工法架構,│ │
│ │ │ │ │ │ │致隔間板不│ │
│ │ │ │ │ │ │穩固及各處│ │
│ │ │ │ │ │ │裂痕 │ │
├───┼───────┼──┼──┼────┼────┼─────┼────┤
│5 │餐廳矽酸鈣板平│2 │ 坪 │3,000元 │6,000元 │局部龜裂 │3,000元 │
│ │釘天花板 │ │ │ │ │ │ │
├───┼───────┼──┼──┼────┼────┼─────┼────┤
│8 │廚房木門 │1 │ 樘 │10,000元│10,000元│瑕疵品,木│3,000元 │
│ │ │ │ │ │ │頭岔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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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前陽台木門 │1 │ 樘 │10,000元│10,000元│瑕疵品,色│5,000元 │
│ │ │ │ │ │ │澤多處不均│ │
├───┼───────┼──┼──┼────┼────┼─────┼────┤
│10 │客廳矽酸鈣板平│5 │ 坪 │3,000元 │15,000元│局部龜裂 │6,000元 │
│ │釘天花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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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油漆工程】 │1 │ 式 │10,000元│ │施作瑕疵不│20,000元│
│ │餐廳/廚房天花 │ │ │ │ │良 │ │
│ │板牆面防水漆 │ │ │ │ │ │ │
├───┼───────┼──┼──┼────┼────┼─────┤ │
│ │油漆工程總價 │全 │ 式 │61,640元│61,640元│未依約施作│ │
│ │ │ │ │ │ │,各處局部│ │
│ │ │ │ │ │ │不良之披土│ │
│ │ │ │ │ │ │造成凹凸不│ │
│ │ │ │ │ │ │平及部分未│ │
│ │ │ │ │ │ │上漆 │ │
├───┼───────┼──┼──┼────┼────┼─────┼────┤
│6 │【水電、衛浴工│1 │ 組 │6,000元 │6,000元 │門邊條色差│2,000元 │
│ │程】浴室塑鋼門│ │ │ │ │瑕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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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廁所排水移位 │1 │ 式 │4,000元 │4,000元 │施作嚴重瑕│4,000元 │
│ │ │ │ │ │ │疵 │ │
├───┼───────┼──┼──┼────┼────┼─────┼────┤
│13 │前後陽台排水孔│2 │ 式 │4,000元 │8,000元 │後陽台施作│4,000元 │
│ │移位 │ │ │ │ │瑕疵 │ │
├───┼───────┼──┼──┼────┼────┼─────┼────┤
│19 │衛浴設備安裝 │1 │ 室 │5,000元 │5,000元 │施作瑕疵 │2,000元 │
├───┼───────┼──┼──┼────┼────┼─────┼────┤
│ │浴室未作維修口│ │ │ │ │施作嚴重瑕│10,000元│
│ │ │ │ │ │ │疵及不良 │ │
├───┼───────┼──┼──┼────┼────┼─────┼────┤
│ │【地板工程】 │14 │ 坪 │3,500元 │49,000元│客廳臥室因│7,000元 │
│ │3,500/坪 │ │ │ │ │亂釘修繕 │ │
│ │ │ │ │ │ │(各1坪) │ │
├───┼───────┼──┼──┼────┼────┼─────┼────┤
│ │【鋁窗工程】 │ │ │ │92,500元│對縫隙置之│20,000元│
│ │ 鋁窗工程總價 │ │ │ │ │不理,填補│ │
│ │ │ │ │ │ │處醜惡 │ │
├───┴───────┴──┴──┴────┴────┴─────┴────┤
│總計:98,000元,依系爭鑑定報告縮減為78,3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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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需重新修繕或補漏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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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項目 │所需金額 │
├───┼──────────┼───────────────────────┤
│1 │浴室估價 │180,000元 │
├───┼──────────┼───────────────────────┤
│2 │廚房修繕 │ 45,000元 │
│ │(地面磁磚及女兒牆等)│ │
├───┼──────────┼───────────────────────┤
│3 │2樓局部修繕裝修費 │ 25,000元 │
├───┼──────────┼───────────────────────┤
│4 │餐廳木地板因潮凸起,│ 16,500元 │
│ │重鋪設損壞部分 │ │
├───┼──────────┼───────────────────────┤
│5 │廚房地磚隆起,彭共破│ 12,000元 │
│ │裂,再修繕時需搬移原│ │
│ │廚櫃 │ │
├───┼──────────┼───────────────────────┤




│6 │因施工問題,造成小房│ 30,000元 │
│ │間外牆嚴重孔洞、破裂│ │
│ │紅磚外露及廚房屋頂施│ │
│ │工不良,必須再修繕油│ │
│ │漆,及細清完垃圾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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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296,500元,縮減為13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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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源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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