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退還裁判費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再字,110年度,259號
TPAA,110,聲再,259,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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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許秀
賀悠彌

賀悠樂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聲請退還裁判費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80號裁定,
聲請再審,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再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 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 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 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裁定的 更正」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 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 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 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 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 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 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6日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 )請求返還溢繳裁判費;嗣於108年12月17日、109年4月20 日、109年4月28日分別具狀追加聲明,求為判決:⑴確認相 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83年8月17日核 定賀光勛7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下稱原處分B )無效;中區國稅局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億元及 自10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作成退還聲請人4,374,411元,及自101年8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加計利息之處分。⑵確認相 對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下稱中市衛生局)以80年6月13日8 0府衛參字第56958號(下稱原處分A)吊銷診所開業執照之 處分無效;中市衛生局應給付聲請人1億元及自101年8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相對人應連



續30日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以頭版 2分之1版面不得小於14號字體刊登對賀姿華之父賀光勛醫師 (大陸名字湖南邵陽賀隆柏)醫師之道歉啟事。⑷相對人應 連續30日於中天電視、東森電視、民視電視、華視、TVBS電 視,應每8小時整點連續6秒刊登對賀姿華之父賀光勛醫師( 大陸名字湖南邵陽賀隆柏)醫師之道歉啟事。⑸命中區國稅 局應將義務人賀光勛更正為戴榮錦、吳管魏平蟾,由3人 之繼承人負擔。⑹通知戴榮錦、吳管魏平蟾繼承人參加訴 訟。⑺中區國稅局核定之8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4 ,302,635元(下稱原處分B2)無效。經原審以108年度訴字 第31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109年度抗字第 38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對原確定 裁定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謂:本案遭訴外人陳猛與中區國稅局張美月稅務 員共同變造公文書,80年是吊銷華民診所而非華民外科診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81年度訴字第1848號民 事判決已說明華民診所與華民外科診所為不同事業體,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0號裁判亦爲相同認定;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1號裁判則認定華民 診所與華民安養中心爲相同事業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7年度上字第60號等案件判決80年8月3日協議,爲戴榮錦 、吳管魏平蟾3人與賀光勛間爲僱傭關係,故前案與本案 非同一事件。臺中地院81年度訴字第1848號民事判決,不受 改制前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41號判決拘束,聲請人已向原 處分機關訴願課予更正之行政處分並請求撤銷原處分A之違 法的行政處分,請求確認原處分A華民外科診所應更正為華 民診所,並非確認原處分A無效。原確定裁定採舊前案事實 有誤,應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06號事實。 聲請人依據80年8月3日協議,為戴榮錦、吳管魏平蟾之繼 承人之債權人,已補正向原處分機關訴願課予更正之行政處 分並請求撤銷,並聲明請求命財政部更正限制戴榮錦、吳管魏平蟾3人出境,聲明確認財政部8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 第840698211號函未更正限制上開3人出境為違法,並通知上 開3人之繼承人參加訴訟。又聲明確認原處分A未更正李提摩 醫師為華民診所負責人及原處分B、原處分B2未更正義務人 為戴榮錦、吳管魏平蟾3人之繼承人為違法。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應給付聲請人1億元及自10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先位聲明相對人應作成退 還聲請人賀姿華4,374,411元,及自10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加計利息之處分,先位聲明相對人應



作成退還聲請人許秀卿、賀悠彌賀悠樂同上處分。相對人 應連續19日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之頭 版2分之1版面不得小於14號字體刊登及於中天電視、東森電 視、民視電視、華視、TVBS電視每19小時整點連續3秒對賀 姿華之父賀光勛醫師(大陸名字湖南邵陽賀隆柏)醫師之道 歉啟事等語。經核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何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未據敘明,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因聲請 再審程序,係就原確定裁定為審查,追加或變更之新訴,未 經原確定裁定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於再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 追加。是聲請人於110年8月17日再審狀追加原確定裁定以外 之相對人即財政部,係於再審聲請時所為訴之追加,依上開 說明,其追加之訴難謂合法,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及追加之訴均為不合法。依行政訴 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簡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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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