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3133號
TPSV,110,台聲,3133,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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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本院裁定(110年度
台抗字第10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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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