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買賣契約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3131號
TPSV,110,台聲,3131,20211124,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131號
聲 請 人 張光榮
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慶祥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裁定(下稱原 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 13款規定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兩造就臺中市○區 ○○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先後簽訂土地買賣 契約書、協議書。前訴訟程序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 度重上字第23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二審判決),認定該買 賣契約第三期完稅款、第四期尾款之給付期限,均往後順延 ,而未具體約定其給付期限等節,適用民法第98條規定不當 ,違反論理、經驗法則,並有不備理由、理由矛盾之違背法 令,且漏未斟酌本院卷51頁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等語, 為其論據。
二、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 指確定終局判決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律,或就所確定之事實 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規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顯有違反者而言。不包括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取 捨證據或認定事實錯誤。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 條規定, 於確定裁定準用之。而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 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 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 467 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 ,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 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 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 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 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 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 ,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再者,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 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對本院認 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 請再審,須該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證明其第三審之上訴 為合法之事實。
三、聲請人對於原二審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無非 係就該部分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 ,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二審判決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 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反論理、經驗法則 ,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則原確定裁定因認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經 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又聲請人主張未經原二審 判決斟酌之系爭本票,係關於本案原因事實之證據方法,與 其提起第三審上訴合法與否無涉,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四、聲請論旨,指摘原確定裁定有上開再審事由,求予廢棄,並 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