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57號
聲 請 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Hig
hb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HKST MAF Corp, aka Runa Fu-Zhi,等黑手黨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積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1年4月5日本院裁定(101年度台聲字第286 號),聲請再審,而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本件聲請人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 公司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謝諒獲對於本院101年度台聲字第28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未提出可使法院
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
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此部分聲請,自屬不應准許。另聲請人HKST MAF Corp, aka Runa Fu-Zhi, 等黑手黨公司、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於法不合,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亦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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