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2955號
TPSV,110,台聲,2955,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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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55號
聲 請 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Hig
      hb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HKST MAF Corp, aka Runa Fu-Zhi,等黑手黨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積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1年4月5日本院裁定(101年度台聲字第286 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裁定確定後已逾5 年者,不得聲請。本件聲請人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 公司(下稱黑保保公司)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菲力公司)及謝諒獲對於本院101年度台聲字第28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該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1年4月5 日駁回其等聲請並公告確定,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於101年8月15日張貼公告於法院公告處及司法院網站,有裁判主文公告證書、公示送達



裁定、送達公告等件為證,分別於101年9月4日、同年10月14 日對聲請人菲力公司、黑保保公司及謝諒獲發生送達效力,迄其等於109年9月21日聲請再審,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聲請自非合法。另聲請人HKST MAF Corp, aka Runa Fu-Zhi ,等黑手黨公司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於法不合,亦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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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黑手黨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