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0年度,1187號
TPSV,110,台抗,1187,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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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187號
再 抗告 人 張振欣
代 理 人 楊淳淯律師
      沈泰基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債權人臺中市外埔區農會等與債務人捷寶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7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01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債權人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87878號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之前同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95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之債務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寶公司)、林秋月蕭建烽、蕭明梓共有如第一審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2、4、5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另以同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2286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併入系爭執行程序如附表編號3 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附表編號1至5所示建物合稱系爭建物),該等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已變更為伊,現場係懸掛伊之承租人摩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士智能公司)招牌,執行法院到場查封時經伊及摩士智能公司同意後始得入內,債權人復表明捷寶公司已歇業。依稅籍資料變更及移轉占有交付之形式外觀原則,堪認系爭建物非屬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執行法院竟未撤銷執行之處分及系爭執行程序,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要屬原法院認定再抗告人並非原始出資興建之所有權人,而無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事實當否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且再抗告人對系爭建物所有權歸屬之實體爭執,亦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程序所能救濟。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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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