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台附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賦
被 上訴人 簡淑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6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109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 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簡淑華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等刑事案 件,係維持第一審諭知簡淑華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 二審之上訴,因而於附帶民事訴訟,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 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 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 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鄧 振 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