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931號
抗 告 人 廖白梅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
23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廖白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 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 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態樣、行為次數、時間間隔、 侵害法益等情,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既在各刑中之 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1月(原裁定附表編號1 誤載為有期徒刑 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1年6月以下,並未逾越法律 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二、抗告意旨援引他案指摘本件所定執行刑過重,且泛言:伊 2 次犯行之動機,均係受同案被告陳瀚強之指示,案發後經過 羈押之教訓,已深刻反省,且伊為單親須扶養2 名未成子女 ,原裁定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過重,不符刑罰經濟與 公平、比例原則等語,係對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 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