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816號
抗 告 人 陳銘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9日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110 年度聲
再字第33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中所謂新事實及新證據,其中新規性之要件,採取 以該證據是否具有「未判斷資料性」而定,與證據之確實性 (或稱顯著性),重在證據之證明力,應分別以觀。依此原 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 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而非徒 就卷內業已存在成立且經調查斟酌之證據資料再行爭辯,或 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是以如提出主張之 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尚無法產 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 准予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陳銘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案件,對於原審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4136號刑事確定判 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經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403 號判決 ,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從 未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吳文 達、江壽山、林承諭、江淮茵等人,吳文達等人所為有向抗 告人購買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之指述前後不一,且與事實 不符,不足以引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認定;又林承諭於原確定 判決案件第一審審理期間未曾與抗告人對質,其餘證人於原 確定判決案件第二審審理期間未曾與抗告人對質;再者,原 確定判決案件卷附電話通訊監察譯文並無顯示抗告人與上開 證人等間談論關於買賣之毒品種類、數量及價金等內容,不 足以作為抗告人有被訴販賣毒品予上開證人等之證據,乃原 確定判決率而對抗告人論以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顯有
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 誤云云。惟查:㈠、原確定判決係以抗告人於偵查中及第一 審初次訊問時之自白,引據各該毒品交易對象即購毒者吳文 達、江壽山、江淮茵與林承諭等人於偵查中所為不利於抗告 人之證言,徵引卷附抗告人持用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參酌吳文達、江壽山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與所購買 毒品施用後相同之陽性反應等證據資料,相互斟酌判斷,資 為認定抗告人確有如原確定判決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等罪之犯行,原確定判決已詳敘其取捨證據判 斷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並就抗告人於審理過程中所為之 辯解,說明何以不足採信之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 料可按,並無採證或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違 誤。聲請再審意旨否認有如原確定判決認定之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等罪犯行,無非徒就已詳予調查斟酌之證據資料再行 爭辯,或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自非屬刑 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稱之新事實及新證據。㈡ 、聲請再審意旨另陳稱:林承諭、江淮茵、江壽山、吳文達 等人之證詞前後不一,且與事實不符;又林承諭於原確定判 決案件第一審審理期間未曾與抗告人對質,其餘證人於原確 定判決案件第二審審理期間未曾與抗告人對質;再者,原確 定判決案件卷附電話通訊監察譯文並無顯示抗告人與上開證 人等間談論關於買賣之毒品種類、數量及價金等內容,乃原 確定判決率行對抗告人論以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有應 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云云。惟此部分之再審事由,核屬原確定判決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以及對於證據證明力之判斷,暨適用法律是否違背法令 之範疇,自非聲請再審所得救濟,因認本件再審之聲請,難 認與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之「確實之新事 實、新證據」相符等情,已敘明憑以判斷之理由,因認本件 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三、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如何違法或不 當之情形,猶執其在原確定判決案件審理時所辯陳詞及卷內 已為法院斟酌取捨之同一證據,否認犯罪,無非係以其主觀 上自認符合再審要件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就原裁定已詳為論 駁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辯,及對於原確定判決採證認 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周 盈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