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760號
抗 告 人 詹秋蘭
上列抗告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110年8月18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1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詹秋蘭因重傷害案件(下稱本案),對於原審法 院民國99年4 月13日99年度上更㈡字第12號確定判決(嗣經 本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09號程序判決駁回上訴,下稱原確定 判決)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稱:同案被告劉文福於本案 審理時,已逃亡至中國大陸多年,原確定判決並未審酌劉文 福之證詞,而劉文福現已回臺受審,並於另案(即原審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重傷害案件)審理時,提及「抗告 人部分是冤枉的」,並當庭提出自白書1 份,表明「抗告人 與本案重傷害等事件無關」等語,此等證言自為原確定判決 所未經發現及調查審酌之新證據,具有「新規性」;且同案 被告劉松泉之證詞前後齟齬,同案被告鄭正勇、許淇銘之證 言復均為個人臆測之詞,不足採信,輔以劉文福上開自白書 內容,亦足認抗告人應受無罪判決之諭知,而具有「確實性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聲請再 審云云。
二、原裁定略以:
㈠原確定判決已依憑抗告人及鄭正勇之部分供述,證人許淇銘 、劉松泉、黃世榮、楊宗義與被害人洪寧謙、詹慧茹、劉文 福之子劉蕓吉之證詞,暨扣案榔頭1把、澆花器1個,與內政 部警政署關於洪寧謙座車皮椅套驗出硫酸成分之鑑定書、現 場照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函文 、洪寧謙及詹慧茹顏面受損照片等證據資料,綜合判斷,認 定抗告人有本件共同使人受重傷之犯行,且已敘明抗告人確 於事前在場參與謀議向洪寧謙潑灑硫酸施以教訓事宜,鄭正 勇並提供場地、負責邀集人手,抗告人亦與劉文福共同交付 報酬予劉松泉,以及洪寧謙因受具強烈腐蝕性硫酸潑灑,肇 致左眼眼球萎縮、無光感而無法恢復,暨顏面嚴重受損、變
形,外觀上難以復原之重傷害等旨。所為論斷,並非出於推 測,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判決理 由矛盾或不備之違法情形。
㈡聲請意旨固提出劉文福嗣後於另案審理之供述及自白書為其 依據,惟劉文福與抗告人原係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於95年 間本案偵查中即已逃匿至中國大陸而被通緝,迄至108年2月 12日才緝獲歸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及上述自白書 在卷可憑;而抗告人亦為規避本案罪刑之執行,潛逃至中國 大陸,以照顧其與劉文福所生之女兒,並經檢察官發布通緝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抗告人之書信存卷可 查,足證劉文福與抗告人2 人關係相當親密。則劉文福於另 案審理中替抗告人喊冤,而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說詞,尚屬人 情之常,在查無其他證據相佐之情況下,實難遽信,是就此 新證據本身之形式上觀察,並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自與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所稱發現確實新證據之要件 並非相合。
㈢況且,關於抗告人於案發前與劉文福、劉松泉、鄭正勇、許 淇銘等人在鄭正勇之住處商談以贓車作案,前後包夾洪寧謙 座車,再以硫酸潑灑之方式報復洪寧謙,而抗告人再於案發 前、後各交付劉松泉新臺幣10萬元,分別作為準備作案贓車 費用及作案報酬等各情,原確定判決係依據劉松泉、鄭正勇 、許淇銘之證述內容等相關證據勾稽比對,合併觀察,據以 認定抗告人確為本件重傷害犯行之共謀共同正犯。是縱令當 時在場人之一之劉文福於到案後為上開供述,但此既與其他 證人之證詞迥異,且無其他證據相佐,亦難單憑劉文福所述 ,即對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產生合理懷疑。是以, 劉文福此部分有利於抗告人之片面陳述,尚不足以動搖原確 定判決認定事實之基礎,而為抗告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 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自非「確實」之新證據,不符上 述法定聲請再審之要件等旨。於法核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固曾於95年農曆過年前,與劉文福前 去鄭正勇之住處,惟依許淇銘、劉松泉、鄭正勇等人之證述 ,當日並未提及潑灑硫酸事宜,而劉松泉所述交付10萬元情 事,亦無其他佐證證明與本案有關,何能憑謂抗告人於本案 為共犯?雖事發後因劉文福逃匿,致無相關證詞可資比對, 惟劉文福已經到案,足證抗告人僅是因與劉文福同居關係而 被臆測為共犯,則就上開新證據與既存證據綜合判斷,應認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所定之再審要件,爰請 求撤銷原裁定,准予再審云云。惟原裁定已就全案證據綜合 觀察,論斷如上,此部分抗告意旨,仍是擷取各別證據,就
原裁定已為論駁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辯,其抗告難認 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蔡 廣 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