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9年度,45號
IPCA,109,行專訴,45,202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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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何沛麒
即 原 告 (送達代收人 陳芸安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
月22日本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相關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一)第246條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4,000元。又第98之2條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依 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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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