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10年度,67號
IPCV,110,民著訴,67,2021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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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金紘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金爐
被 上訴人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兩造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10年10月14日之110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之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應徵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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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