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訴字,110年度,28號
IPCM,110,刑智上訴,28,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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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昆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8年度訴字第3100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刑事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28號、第23
932號、第25742號),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10年度上訴字第888號刑事判決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 度偵字第12928號、第23932號、第25742號起訴書所載。二、按本法院管轄刑事案件如下:㈠因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 第317條及第318條之罪。㈡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 密法之罪。㈢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第3 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之罪。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 項、第36條第1項案件。㈤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指定由本 院管轄等案件,智慧財產法院及商業組織法第3條第2款前段 、第4款定有明文。又前開第3條第2款前段、第4款所定刑事 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者,亦同。又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23條案件依通常 、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 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本院為之。與第23條案件有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 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同。但其他刑 事案件係較重之罪,本院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5條第1 項、第2項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編號1、3 所示共同強制罪嫌、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編號8所示共同恐 嚇危害安全罪嫌、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嫌、犯罪事實欄五所示意圖供行使而偽造信用卡、金融卡罪 嫌;經原審判決後,除就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編號8部分諭 知被告無罪外,其餘對被告分別諭知罪刑(共5罪);原告 就原審判決諭知有罪部分均不服(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卷第21頁至第38頁、第383頁),提起上訴,經原審檢卷呈 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被



告被訴刑法第201條之1意圖供行使而偽造信用卡罪嫌部分, 另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罪嫌,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 織法第3條第2款所列本院所管轄之刑事案件,與被告涉犯意 圖供行使而偽造信用卡罪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與 被告涉犯其他各罪亦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將被告 部分判決移送本院管轄(其餘被告則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審理)。
 ㈡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後,被告所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規定 罪嫌,雖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部分而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然被告所犯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等 罪之犯罪事實,與其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 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1款規定之犯罪事實所載時間、地點、 情節全然不同,且犯意各別,侵害法益各異,本案雖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移送本院管轄,惟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反觀違反商 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顯然以刑法第201條之1意圖供行 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之法定刑較重。復細繹原審判決內容 ,被告對於是否要求朱啟瑞簽立本票,有無恐嚇朱啟瑞、劉 淑妙或朱億樺等情為其主要爭執;被告提起上訴後,對於其 涉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嫌亦爭執是否需製造成 有效卡號才既遂(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卷第384頁), 可知涉及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罪嫌部分,非為被告就本案之 主要爭議。再依原審判決所列被告偽造完成尚未售出之信用 卡或銀聯卡高達26張、留置住處之信用卡或金融卡高達79張 ,堪認偽造信用卡部分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審判。另考量本案共同被告章日隆林緯博吳家邦 ,與被告所犯強制罪屬同一犯罪事實,其等案件均繫屬於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相關證據資料均有共通性,如由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合併審判,應較能妥適終結本案,爰依前 揭規定,將本件被告裁定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合併審 理。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5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2928號
108年度偵字第23932號
108年度偵字第25742號
  被   告 蔡昆霖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段00巷11             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晉祥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章日隆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緯博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和順巷46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家邦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白博全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昆霖陳晉祥章日隆為結拜兄弟,由陳晉祥開設位於臺 中市○○區○○○街00號之「中壇太子宮」,3人加入「威武集團 」、「威武家將會」,並結識吳家邦林緯博白博全。又 吳家邦於民國106年12月、107年3月間邀約朱啟瑞,在臺中 市○○區○○街00號之「上德代書事務所」賭博,朱啟瑞因而積 欠章日隆吳家邦各新臺幣(下同)250萬元、250萬元之債務



蔡昆霖陳晉祥林緯博白博全等為協助章日隆、吳家 邦催討債務,竟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為附表所示 之行為。
二、緣林良錡於107年8月28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之不詳地點 ,因生活困難急需用錢,向白博全借款2萬元,白博全竟基 於重利之犯意,於上開時、地,趁林良錡急迫、輕率之處境 ,約定每9天要支付1期利息4000元,先預扣利息4000元、手 續費1000元,並要求林良錡簽立4萬元之本票。後白博全為 索討期借款之利息,竟提升為加重重利之犯意,於107年9月 28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賢德醫院前,先徒 手毆打林良錡,再駕車欲載林良錡前往林良錡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巷0號之住處索討債務,後經林良錡聯繫友人蕭世 皇先借調4000元支付利息,白博全始釋放林良錡下車離去, 而以傷害方式取得重利。
三、緣陳彥良經營之泉成工業社積欠林美惠經營之成鷲興業行貨 款,林美惠遂委託蔡昆霖催討貨款,蔡昆霖竟基於恐嚇之犯 意,於108年2月1日14時許,偕同不知情之陳晉祥姪子、林 美惠之子陳信宏,前往陳彥良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 00號之工廠,以腳踹工廠內棧板,並於持用之門號0915-518 188號行動電話中對陳彥良恫稱:「多久到,不然拎爸給你 砸廠」等語,致陳彥良心生畏懼。
四、蔡昆霖因受友人之子少年何○融委託,向未滿18歲之少年(尚 無證據足認蔡昆霖知悉其未滿18歲)陳○豪(92年生,真實姓 名詳卷)索討於107年間誤穿鞋子(價值約2000元)之賠償,竟 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8年2月初某日,在臺中市○○區東平夜 市,對陳○豪恫稱:「猴囝仔!你欠打!」等語,並要求陳○ 豪交付拿走之鞋子或賠償,後又接續恐嚇之犯意,於108年2 月23日17時53分許,撥打陳○豪持用之行動電話,恫稱:「 你馬上打給何○融說東西什麼時候還,別讓我打二次,別讓 我去找你,到時候你人會很難堪」等語,致陳○豪心生畏懼 ,因而嗣後交付3000元之賠償予何○融。
五、蔡昆霖意圖供行使之用,接續基於偽造信用卡、金融卡之犯 意,先自108年2月間起至108年4月29日止,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內,將空白卡片放入製卡機內,列印金融機構標誌 ,再打印虛偽卡號、壓成金色之方式,偽造包含附件所示之 臺灣及大陸地區金融卡、信用卡在內之偽造金融卡、信用卡 數張,並於108年2月至4月間,在臺中市○○區○○路邊,以每 張300元之價格販售約15張偽造之金融卡、信用卡給年籍不 詳、綽號「阿和」之人,其餘如附件所示已偽造完成或尚未 偽造之空白卡片,則放置於上開居處。後經警持搜索票至上



址搜索時,查獲並扣押電腦主機1臺、無線電1臺、遮斷器1 臺、信用卡打印機1臺、製卡機1臺、印卡機1臺、數顯版燙 機1臺、防偽貼紙1包、染色紙1捲、手機4隻、資料光碟1片 、空白卡47張、偽卡(花旗)17張、偽卡(中國信託)14張、偽 卡(招商銀行)6張、偽卡(中國農業)3張、偽卡(中國建設)5 張、偽卡(三菱)2張、偽卡(萬泰)1張、偽卡(CHECK)1張、偽 卡(華信)1 張、偽卡(士銀)1張、偽卡(台新)1張、偽卡(彰 化)1張、偽卡(華信)1張、偽卡(中國信託)1張、偽卡(Banco rp)1張、偽卡(華夏)1張、偽卡(興業)1張、偽卡(華南)1張 、短袖上衣(威武會館字樣)1件、骰子1盒、名片4盒、毒品 咖啡包5包(毛重37.24公克)等物品,始悉上情。六、案經朱啟瑞朱峻億劉淑妙朱億樺張書毓林良錡訴 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昆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1.有於附表編號3之時間、地點在場,有聽到章日隆朱啟瑞稱「你媽媽如果處理這筆帳,你就知道了」等語。 2.有於附表編號8之時間、地點在場。 3.有為犯罪事實三至五之行為。 2 被告陳晉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1.為中壇太子宮之主持,與蔡昆霖章日隆是結拜兄弟,且均有參與威武家將會館。 2.吳家邦章日隆有偕同朱啟瑞到中壇太子宮協調債務,並邀請中興里里長到場之事實。 3 被告章日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1.有因吳家邦林緯博介紹,借款給朱啟瑞250萬元,並於107年3月18日收受朱啟瑞簽立之250萬元本票,後由吳家邦林緯博朱啟瑞催討債務。 2.有於107年3月21日去找劉淑妙,並對其表示:「要將朱啟瑞帶到你面前教訓給你看」等語,並有表示「要天天來撒冥紙」等語,並知悉之後由林緯博指示白博全去撒冥紙。 3.有於107年3月中下旬,和吳家邦林緯博一起前往臺中市○○區○○路某超商前,要求朱啟瑞處理債務。 4.有於附表編號5時間、地點,對朱啟瑞等人表示「乾脆你在你媽面前看是要斷一隻手還是斷一隻腳」之事實。 4 被告吳家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1.有借朱啟瑞250萬元,因而持有朱啟瑞簽立之250萬元本票,並持有朱啟瑞簽立之利息56萬元本票。 2.有於附表編號5時間、地點,對朱啟瑞等人表示「乾脆你在你媽面前看是要斷一隻手還是斷一隻腳」之事實。 3.有讓朱啟瑞簽立財產放棄同意書。 4.有於108年2月17日與林緯博去找朱啟瑞處理債務。 5.有和林緯博白博全朱啟瑞住處撒冥紙。 6.有於107年7月間將朱啟瑞帶去中壇太子宮,要里長協助找朱啟瑞母親。 7.有於108年2月間去找朱啟瑞之事實。 5 被告林緯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1.朱啟瑞有簽立各250萬元之本票2章,1張給章日隆、1張給吳家邦。 2.有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與吳家邦章日隆一起跟朱啟瑞處理債務。 3.有於附表編號3之時間、地點在場,由章日隆朱啟瑞處理債務。 4.有於附表編號5之時間、地點在場。 5.有讓朱啟瑞簽立財產放棄同意書。 6 被告白博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1.有依林緯博吳家邦指示到朱啟瑞住處撒冥紙6次。 2.有於107年8月介紹林良錡向民間借貸,再向林良錡收取利息。 3.有於107年9月28日,在賢德醫院外車上毆打林良錡之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人朱啟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等有為附表所示之行為。 8 證人即告訴人朱峻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張書毓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其等住處遭到撒冥紙,而心生畏懼之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劉淑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遭言語恐嚇、住處遭到撒冥紙,而心生畏懼之事實。 10 證人即告訴人朱億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有附表編號4之事實。 11 證人陳彥良陳信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蔡昆霖於108年2月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證明犯罪事實三之事實。 12 證人即告訴人林良錡、證人蕭世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跟白博全借款遭收取重利,嗣後又遭毆打、恐嚇之暴力催討,其後林良錡蕭世皇借款4000元交付白博全白博全始離去。 13 證人即被害人陳○豪、證人何○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蔡昆霖於108年2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 證明犯罪事實四之事實。 14 證人張財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有附表編號5之事實。 15 證人即中興里里長林阿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有於107年7月間某日20時許,到中壇太子宮看到陳晉祥作勢要打朱啟瑞之事實。 16 行動電話翻拍照片 證明: 1.吳家邦林緯博討論要去向朱啟瑞(對話代稱為「豬」)催討債務。 2.章日隆有跟林緯博以語音訊息「順便把他打一打、撞一撞」、文字訊息「真的想作了他」等語,林緯博並回報章日隆朱啟瑞催討債務之情形。 3.林緯博指示白博全朱啟瑞住處撒冥紙之事實。 17 朱啟瑞住處監視錄影截圖 證明有附表編號2撒冥紙之事實。 18 朱玉莉住處監視錄影截圖及譯文 證明有附表編號5之事實。 19 台中市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證明有多次遭撒冥紙而報警處理之事實。 20 臺中市政府環保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告發單 證明白博全有至朱啟瑞家前撒紙錢之事實。 21 放棄財產同意書 證明朱啟瑞有簽署放棄財產同意書。 2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明蔡昆霖製造並持有偽造之信用卡之事實。 二、論罪:
㈠、核被告蔡昆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2次、 同法第305條恐嚇罪嫌3次、同法第201條之1意圖供行使而偽 造信用卡、金融卡罪嫌1次。其依附表編號1、3、8所示之人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其被告所為偽造 信用卡及金融卡之行為,其時間緊接,且依社會通念,足認 係基於1個意思決定所為反覆性及延續性之行為,為接續犯 ,請以1罪論。扣案之犯罪事實五所示物品,請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沒收之。
㈡、核被告陳晉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2次,其與附 表編號4、7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 犯。
㈢、核被告吳家邦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3次、 同法第305條恐嚇罪嫌3次,其與附表編號1、3、5至8所示之 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㈣、核被告章日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2次、 同法第305條恐嚇罪嫌3次,其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人有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㈤、核被告林緯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3次、 同法第305條恐嚇罪嫌3次,其與附表編號1至3、5、6、8所 示之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㈥、核被告白博全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1次、同法第3 44條之1第1項以傷害方式取得重利罪嫌1次,其恐嚇罪嫌部 分,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靖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智翔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201條之1、第344條之1第1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之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 1 項之重利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時間 地點 犯罪行為 所犯法條 1 蔡昆霖章日隆吳家邦林緯博 107年3月18日 臺中市○○區○○街00號 基於強制之犯意:對朱啟瑞恫稱:「沒錢就要去關,監獄裡都是我們的人,會好好伺候你,若沒有被關,你腳踏的是我們的地,頭頂著我們的天,你不知道「威武集團」在全省勢力?在外面也是會慢慢的凌遲你」等語,致朱啟瑞心生畏懼,並簽立600萬元之本票。 刑法第304條第1項 2 章日隆林緯博白博全 107年3月21日至同年月29日2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朱厝巷161號 先基於恐嚇之犯意,對朱啟瑞之母劉淑妙恫稱:「如果不還錢,會抓你兒子教訓給你看」等語,再接續基於恐嚇之犯意,於當晚及接續於同月23、24、27、29日晚上,朝朱啟瑞住處撒冥紙 刑法第305條 3 蔡昆霖章日隆林緯博吳家邦 107年3月中下旬 臺中市○○區○○路某超商前 基於強制之犯意,脅迫朱啟瑞簽下4、50萬元利息本票 刑法第304條第1項 4 章日隆陳晉祥 107年3月24日時許 同上 基於恐嚇之犯意,對朱啟瑞之姊朱億樺劉淑妙恫稱:「我會抓朱啟瑞到你們面前打他給你們看」等語 刑法第305條 5 吳家邦林緯博章日隆 107年5月9日20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基於恐嚇之犯意,推由章日隆朱啟瑞恫稱:「要在你媽面前把手剁下來,看你是要剁一隻腳還是一隻手給你媽看」、「我找到你媽就把你的手剁下來」等語,並對朱啟瑞之姊朱玉莉恫稱:「如果劉淑妙不出面處理,就要把朱啟瑞斷手斷腳,看是要斷一隻手還是一隻腳」 刑法第305條 6 吳家邦林緯博 107年7月11日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朱厝巷161號附近公園內 基於強制之犯意,向朱啟瑞恫稱:「如果不簽,章日隆就會打你」等語,要求朱啟瑞簽立放棄財產同意書 刑法第304條第1項 7 陳晉祥吳家邦 107年7月間某日20時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基於恐嚇之犯意,要求朱啟瑞償還債務,並舉手作勢要毆打朱啟瑞 刑法第305條 8 蔡昆霖吳家邦林緯博 108年2月17日 臺中市○○區○○路0段朱厝巷161號 基於恐嚇之犯意,對朱啟瑞恫稱:「兩條路讓你走,一是乖乖還錢,二是不用還了,還送你一副棺材」等語 刑法第3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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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