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650號
STEV,110,店補,650,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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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650號
原 告 思孝禮儀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玫儀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5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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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孝禮儀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