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636號
STEV,110,店補,636,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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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徐善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惟翔(原名張華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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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