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0年度,1118號
STEV,110,店簡,1118,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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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111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
被 告 廖伊婷仔犬之戀寵物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零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伍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並聲請辦理「簽訂中央銀行辦理銀行
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
通作業規定」專案貸款,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5日起至112
年5月15日止,約定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按央
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目前年息為百分之1.5)減年息百分之1
.4,加年息百分之0.9浮動計息,合計年息為百分之1,自11
0年3月28日起利率,依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目前年息
為百分之0.84)加年息百分之1.16,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機
動計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並自違約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
約金。詎被告自110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金額本
金150,658元及其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與
其所述相符之借據、臺灣土地區域中心二客戶往來帳戶查詢
、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為證。又被告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視同自認;準此,據原告所提之證據,堪信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2
7 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
裁判費,金額確定為1,66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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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