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0年度,992號
STEV,110,店小,992,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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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店小字第9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林進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附表:
原債權銀行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項目 年利率 起迄日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21,465元 20% 自民國99年1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信用卡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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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