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宋政育
宋子歡
陳潔郁
宋曉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宋政育積欠消費款債務未清償,因其對 被繼承人宋碧標之遺產未為拋棄繼承,為確認宋正育得繼承 遺產數額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 籍址,分別於110年10月20日及10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宋曉爰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其餘相 對人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 ,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